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中省驻山有关单位:
《山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5年6月18日县政府第11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山规〔2025〕005—政府办004)
山阳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简化工程建设项目测绘程序,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根据《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发〔2019〕9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业主按照“一次委托、综合测绘、成果共享”要求,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承担工程建设的多项测绘业务,并由该测绘服务机构分别向相关审批部门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测绘成果。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测绘包括项目前期的拨地测量、规划放样验线测量,竣工验收的建筑物变形沉降观测、人防竣工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不动产登记的宗地测量、房产测绘、规划核实等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目的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建筑物变形沉降观测、竣工测量、人防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服务机构实施并提交系列成果。
第五条 县住建局作为“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制度并收集汇总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为工程建设业主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提供咨询服务和业务指导;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和测绘成果数据;组织开展“多测合一”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工程测绘基本技术要求》GB/T35641-2017、《工程测量通用规范》GB55018-202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1:500、1:1000、1:2000地形图》GB/T33176-2016等现行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整合“多测合一”收费事项,收费标准不低于《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规定的60%。县住建局应对收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加强质量监管,防止测绘机构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秩序,将承揽的“多测合一”项目进行分包、转包,避免不公平竞争影响测绘成果和工程建设质量。
第八条 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测绘资质证书登记业务范围必须同时包含工程测量(专业子项应包含规划核实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等)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子项应包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并在乙级测绘资质及以上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注册的测绘资质单位,以及在本县设立分支机构并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技术人员的外地测绘资质单位。办公场所的场地、管理制度、测绘仪器设备和驻场技术人员配置应不低于现行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乙级等级要求。
(三)配备规定数量且在检定合格有效期的仪器设备。
(四)为本单位人员提供近期社保证明,所有参与测绘人员应同时具备相应职业资格、职称证书、有效测绘作业证。
(五)测绘机构近2年来测绘工程成果质量为合格,无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不良信息,单位法人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按如下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一)符合“多测合一”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可以自愿向县住建局提出入库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表、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承诺等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测绘服务机构签章),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县住建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材料,并对符合条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
(三)已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的测绘服务机构,其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等重要信息若发生变化,应当及时申请入库信息变更。
(四)县住建局对测绘服务机构实行积分制管理,每年12月对“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内的服务机构进行评分,淘汰积分排名靠后的测绘服务机构。
(五)为确保测绘成果的连续性、稳定性,建议工程建设业主优先选取名录库内长期在本地服务,排名靠前的测绘服务机构。
第十条 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失信惩戒机制。有以下行为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由县住建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对核实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从“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撤除,自撤除之日起,3年之内不予纳入服务机构名录。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真实情况材料的。
(二)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四)测绘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不全;有保密隐患的。
(五)专业技术、设备等不符合本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及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六)在县住建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情形的。
(七)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
(八)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多测合一”业务工作流程:
(一)建设单位按照“多测合一”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等条件,通过名录库查询具备承揽本项目相应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测绘服务机构,以竞价、询价、直接选取等方式自主选择。
(二)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应一次性委托竣工验收所需测量工作,测绘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一次性向建设方告知现场测绘应具备的条件和所需的基础资料,并参考规定格式签订合同,项目建设方承担测量费用。
(三)建设单位应及时与测绘服务机构签订“多测合一”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专项测量内容、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内容细项、计费标准和应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
(四)综合测绘工程实施前,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编写工程技术方案,并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
(五)“多测合一”项目测绘工程师对执业活动中相应的测绘成果质量负终身责任。测绘成果由测绘工程师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经工程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后续业务办理。
(六)测绘服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七)承担测绘服务的机构应按照《山阳县工程建设“多测合一”办法》的有关要求完成入库,未进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的,不得承担“多测合一”测绘业务。
第十二条 测绘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实测现状总平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物、构筑物、绿地、出入口等的平面位置、尺寸、标高,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高压走廊、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线、道路红线,建筑间距,停车位置等。
(二)建筑物、构筑物的单体图应当标示各层的平面尺寸、标高,总建筑面积,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和面积等。
(三)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总面积,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总面积,用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总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各单幢建筑物和构筑物占地面积、建筑性质、建筑层数,地下工程和地面以上工程分层面积和各层底部标高,建筑檐口高度,建筑总高度,停车场面积(或泊位数量)等。
(四)测绘成果应包含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十三条 保障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凡是建设单位承担费用的测绘工作,应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自主选择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县住建局、资源局、发改局(人防)等主管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测绘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终身负责。因技术原因导致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因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产生损害性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测绘的,建设方应及时向县住建局和资源局告知相关事由,经批准后,建设方可再次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测绘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资源局、发改局(人防)等部门依据“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开展业务审批、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联合县资源局、审批局、发改局(人防)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多测合一”联合监督检查工作,公开举报投诉受理方式,依法查处违法测绘案件,维护测绘行业秩序。
第十八条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抽查和监管,每年抽查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工作经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相关规定,列入财政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阳县范围内需进行行政审批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项目(包括财政投融资和社会投资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实施前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鼓励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8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