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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阳县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山阳县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山规〔2025〕003—政府办002)



山阳县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奖补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我县农民种粮积极性,稳步扩大粮食种植规模,促进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奖补工作思路。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以调动农民种粮和镇(街道)村(社区)抓粮积极性为目标,以完善粮食生产、收储、加工协同的保障机制为重点,通过适度的财政、金融、保险等政策支持,促进我县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把牢粮食安全主动权。

第二章 加强耕地保护

第二条 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耕地保护职责,协同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及撂荒地整治工作,切实夯实粮食安全基础。

第三条 加强耕地用途管控。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任务,遏止耕地“非农化”,确保辖区内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防止耕地“非粮化”,禁止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为。禁止在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范围。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县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全部用于粮食和油料生产,一般耕地优先用于粮、油、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

第四条 加大撂荒整治力度

(一)加强台账管理。各镇(街道)以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事直通APP”反馈的撂荒地图斑为基础,全面开展摸排核实,将具备复耕复种条件的纳入撂荒地整治范围,全面统计承包人、地块名称、面积、经营权和撂荒年限等基本信息,建立整治台账,科学制定撂荒地整治和统筹利用具体方案,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加强法规引导。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发挥田长制作用,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广大农户抓好撂荒地整治和粮食安全生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三)强化政策约束。对弃耕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村(社区)委会应停止申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严格按照撂荒地台账加强审核,待复耕复种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撂荒两年以上的耕地,由所在村民小组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程序实施经营权收回。所有撂荒耕地不得发放粮食种植补贴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已发放的,由镇(街道)负责追回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鼓励复耕复种。对长期外出务工、家中无劳动力的农户,要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鼓励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及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流转、托管复耕撂荒地发展粮食生产,对复耕撂荒地10亩以上,并达到耕种条件的,亩均一次性奖励复耕主体1000元的机械及人工费。复耕后种植粮油作物的,按照“谁权属谁享受地力补贴、谁种植谁享受种粮补贴”的原则,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种植奖补范围。鼓励将具备条件、群众复耕意愿强烈的撂荒地和因灾损毁的耕地,纳入高标准农田或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范围,促进恢复生产,减少撂荒地存量、杜绝撂荒地增量。

第五条 支持非粮化地块恢复种粮。对因历史政策原因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上建成的果园、茶叶、中药材基地、鱼塘等非粮化图斑,鼓励经营主体或农户自行整治恢复耕地,达到耕种条件的,亩均一次性奖补复耕主体1000元机械及人工费,复耕后种植粮油作物的,按照“谁权属谁享受地力补贴、谁种植谁享受种粮补贴”的原则,纳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粮食种植奖补范围。

第六条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未经批准,乱占耕地建住宅的行为,在地基形成前,举报人可直接拨打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举报热线电话,或者到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委会进行举报。对提供有效线索一经查实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给予第一举报人1000元至2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 扶持粮食生产

第七条 支持粮油作物高产示范点建设。对镇(街道)申报或县农业农村局统一规划的整流域粮食生产示范带、书记指挥田、县长(镇长)样板田、局长高产田、农技专家攻关田等粮油作物示范点,以及撂荒地、非粮化图斑整治地块,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物资可以实行县级统一采购,据实免费供应,或将所需资金拨付镇(街道)采购解决。对示范点建设所需的水、电、路、渠、井等配套设施,使用粮食生产扶持资金,通过工程措施给予解决。

第八条 对粮油作物进行奖补

(一)鼓励扩种油料。对规模化种植油料(油菜籽)10亩以上的示范点,每亩奖励200元,享受农业专项项目资金支持的基地除外。

(二)扶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整合中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专项资金,对符合标准的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地块,每亩补贴200元。

(三)鼓励小麦种植。对集中连片10亩以上小麦地块中的种植户,每亩补贴200元。

第九条 加大保险支持。全面落实中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对玉米、小麦、水稻、马铃薯、油料作物,按照“应保尽保、据实投保”的原则,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投保,农户自交保费由镇(街道)统一代收。县财政按各镇(街道)所收农户自交保费总额30%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条 加大农机具补贴。对当年新购置国家补贴农机具的农户和经营主体,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再按购机发票基准价进行阶梯性奖补,0.5万元(含0.5万元)以下的补30%,0.5-2万元(含2万元)的补20%,2万元以上的补10%。

第十一条 抓好机收减损。加快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与应用,有效降低粮食收割、脱粒、烘晒等生产环节损失。对统一组织开展的农机手培训、农机具检修、机收减损大比武等活动所需费用实报实销,从粮食生产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主体组建农机合作社或者社会化服务组织,为群众开展耕、种、防、管、收、储等全程机械化、社会化服务,服务成效显著的优先安排项目资金10-30万元予以扶持。

第四章 做好粮食储备加工

第十三条 做好政策性粮食储备。对政策性储备原粮所需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原粮储备费用按每斤每年0.0545元(含监管费用0.005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储备粮每4年轮换一次,轮换费实行财政兜底保障,据实核算。政策性应急成品粮油储备,可采取企业代储方式,按每吨每年300元进行补贴。

第十四条 发展粮食加工。鼓励县域农业经营主体,依托当地土地、粮食、油料及非遗文化资源,大力发展以当地粮油为原料的精深加工,延长粮油产业链,拓展粮油价值功能,提高粮油产品附加值,对申报粮油加工、销售项目的经营主体,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项目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纳规入统的粮食加工类企业,年加工成品粮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企业10万元资金奖励。纳规入统的粮食加工类企业如果扩大生产规模,对新增设备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的补助。

第五章 强化奖评激励

第十五条 落实奖评机制。由县发改局牵头,商县农业农村局、资源局等部门,评选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年度先进镇(街道)5个、先进村(社区)30个,报请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专班同意后,对先进镇(街道)每个奖励10万元,先进村(社区)每个奖励2万元,并在申报省级、市级耕地保护先进镇(街道)时优先推荐,安排耕地保护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对全面完成年度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镇(街道),按照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面积,每亩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组织领导。县上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发改局(粮食局)、财政局、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科经局、市监局、供销社、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工作专班,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筹措、总体协调等事项。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资金筹措。本办法预算资金2000万元,由县财政统筹解决,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开展情况报请工作专班同意后统筹安排使用,当年余缺资金转接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 资金兑付

(一)撂荒地和非粮化整治奖补资金撂荒地、非粮化整治奖补资金按照“村(社区)核查登记、镇(街道)全面验收、部门随机抽验、镇(街道)兑付资金”的程序,由所在村(社区)逐地块现场核查、登记造册,经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验收。镇(街道)成立验收组,根据各村(社区)上报情况逐村(社区)、逐地块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成立抽验组,按照不低于宗地块和总面积两个10%的比例逐镇(街道)进行抽验,抽验合格后将奖补资金拨付各镇(街道),由镇(街道)做好资金兑付。

二)粮油种植补贴资金按照“村(社区)核查登记、镇(街道)全面验收、部门随机抽验、镇(街道)兑付资金”的程序,在作物出苗后,由村(社区)逐户、逐主体核查登记,核查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验收。镇(街道)成立验收组,逐村(社区)进行全面验收,验收结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报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联合相关部门成立抽验组,按照每个镇(街道)2-3个村(社区)、每个村(社区)不低于各作物总户数10%的比例进行抽验,抽验合格后将资金拨付各镇(街道),由镇(街道)统一打入农户“一折通”账户或经营主体对公账户。

)高产示范点建设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作物技术推广示范需要,以及各镇(街道)上报的示范点建设计划制定年度示范点建设方案,对示范点建设所需物资进行统一采购,据实向各示范点所在村(社区)供应,或者将相应资金拨付镇(街道),由各镇(街道)统一采购免费供应。

(四)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根据农户购机发票,按农机具购置补贴程序审核兑付。

(五)粮食储备加工资金。粮食储备费用和粮食加工扶持资金分别由县粮食局、县科经局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依据本办法向工作专班申请资金,工作专班同意后,县财政直接拨付。

第十九条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据实使用、据实奖补,严格遵守财政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压实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责任。强化部门牵头和镇(街道)主体责任,严把造册登记、审核验收、公告公示、资金兑付等重点环节,严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骗取、套取、挪用补贴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资金效益最大发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1日起施行,至2027年3月20日失效。原《山阳县2024年粮食生产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山政办发〔2024〕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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