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 正文
山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中省驻山各单位:

《山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5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阳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山规2025〕002—县政府001)


山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到位、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为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与本地区经济社会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坚决杜绝面子工程、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第四条 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到位、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成立山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设综合管理办公室和财政评审办公室。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办公、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决策等工作;财政评审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县直对应部门组织实施,除特殊要求外,不得委托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确需委托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实施的,须经县政府审批同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各镇(街道)、各部门在年度计划下达前,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谋划项目,每年10月底之前报送县发改局汇总,同时报送县资源局做好项目土地用地计划规划,由县发改局审核后拿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列入年度国民经济计划盘子。

对争取中省市投资或投资补助的项目,由部门、镇(街道)、国有企业根据资金申报文件,拿出争取资金项目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定确定;对应对自然灾害、防洪抢险、紧急避险等重大应急项目或上级政府交办的项目,由实施部门单位、镇(街道)提出,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核后,以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对日常过程中,确需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核后,视情况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决策后实施。

为确保项目决策科学、程序到位、前期工作达到深度要求,建立县级项目评审制度,组建项目评审专家库,对项目可研、初步设计等提供咨询评审服务,落实专家评审费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须经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有相应资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方可进入审批程序。

强化全过程成本控制。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各级各部门不得私自决定实施项目,不得私自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对没有资金来源或未明确资金筹措方案的项目不得实施,严防政府债务发生。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评审会研究审定的项目可直接进入立项审批程序,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入立项审批程序:

(一)由项目实施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预期效益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资金来源、总投资估算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二)政府投资项目有明确资金来源的,总投资在60万元(不含)以下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可直接进入立项审批程序;总投资在60万元至400万元(含)的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后方可进入立项审批程序;总投资在400万元以上的,依次报分管副县长和县长审核后,视情况报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审定后方可进入立项审批手续。

(三)针对中省补助投资及特定领域政府投资项目,需地方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实施部门在上级批准的基础上,要进一步优化建设方案,合理控制投资规模,商县财政局提出资金落实方案,报县发改局审批;对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配套资金需50%以上的项目,须经投资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方可审批;对下达专项或切块资金的项目,由县发改局按政府投资项目程序审批,不得以上级下达的资金计划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十一 项目进入立项审批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启动必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工程预算(概算)编制、招投标等工作;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县发改局严把项目准入清单,通过在线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相关文本和所附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 对政府投资资金500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编写《项目建议书》,报县发改局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局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同时,县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县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专项资金计划文件,出具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县发改局审批。初步设计应当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县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或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评审,项目单位对初步设计及概算修改完善后方可进行批复。对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县发改局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十 原则上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实施的重大项目,分期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规模不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范围。

第十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简化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1.列入相关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的项目。

2.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次审批。

1.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2.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用地、建设规划调整的改扩建项目。

3。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老旧小区改造、管网建设(含排水、供热、燃气设施建设和改造)、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安全饮水、农村通村通组道路、生态保护和修复(含荒山修复、荒山造林、水土保持工程水土流失治理)、市政维护、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以工代赈项目。

4.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下且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工程建设类项目。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经县财政局评审后,方可进行招投标、采购、工程结算和财政资金结算。项目单位报审项目预算应当以批准的概算为基础,按照项目实际建设资金需求编制,并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规模、范围和标准以内。县财政局应根据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对项目单位送审的工程项目预算进行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最高限价。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立项的,县财政局不得进行项目预算评审。已施工项目不予评审。

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所有环节推行“限时办结制”,主动服务、精准服务、高效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结。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由项目单位或其委托招标(采购)代理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严禁肢解工程、规避招标。招标范围及招标规模标准按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县发改局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同时核准招标方案。

第二十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项目必须进入商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交通、水利等项目原则上也可进入商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同时,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加快扩宽平台覆盖范围,按照“应进必进”要求,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第二十 国家和省规定的非必须招标以外的采购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10万元(含)以上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原则上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为400万元(含)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为200万元(含)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为60万元(含)至40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为30万元(含)至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山阳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最新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工程不可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 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相关程序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选择施工单位的条件为:

(一)组织不少于3家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开展不高于预算审核价进行竞争性谈判;

(二)施工单位应出具企业信用证明,同类工程业绩证明,以施工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

(三)施工单位须做如下承诺:

1.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不挂靠、不转包、不分包、诚实守信、遵纪守规的承诺书;

2.必须落实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将班组人员以及资质证件、用工合同、社保信息等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逐一核实;

3.出具当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及信访部门出具的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证明。

第二十 对有资金来源或已明确资金筹措方案的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聘请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干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对招标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 项目实施

二十六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发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改变设计方案。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局,县发改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流程进行审批。

二十七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项目建设期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局核定。县发改局对概算调整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县发改局可以商县审计局进行审计后,根据审计结果,报送县投资评审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 坚持项目“五制”管理,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要确定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岗。县住建、水利、交通、教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及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职责要求,加强对整个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督促中标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二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验收。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审计机关不予审计。工程验收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消防、环保、特种设备等有关工程专项验收。对验收结束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资料向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结算审计(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审核)30日内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等手续。

三十 通过工程验收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报告的编制,报建设单位审核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据项目资料、结算资料及财务资料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对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项目按照规定报送审计部门进行项目结算审计或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未纳入审计计划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告知审计机关后委托有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或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对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结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工程结、决算审计时审计部门应严格按照《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有关规定实施审计,重点审计履行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合同签订及工程造价管理及工程财务管理及资金支付等,特别关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变更超概算10%以上是否履行县政府审批、超概算时是否追加投资计划及材料价格调整等影响造价提升事项,工程决(结)算超概(预)算10%以上未履行县政府审批的项目,审计机关不予审计。

三十一 项目结算审核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部门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结算依据。在结算审计(审核)或决算审计(审核)结束前,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80%。结束后,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审计(审核)后工程总价款的97%,余数待质保期满后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支付。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 年度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安排预算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不拨付资金。

第三十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中、省专项资金或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投资预算、年度用款计划、合同约定及项目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

在结算审计(审核)或决算审计(审核)结束前,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不纳入工程进度支付范围,在竣工验收结算审定后支付。

三十四 严格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质保期满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支付;

(二)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必须全额缴回县财政国库;

(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要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未经竣工结算审核的项目,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由县财政局确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三十五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委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十六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特别是对未经县政府批准,超概算10%的;

(三)有意分拆建设项目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十七 有关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操作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等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八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计和概算的;

(二)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三十九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四十 各相关审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十一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十二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 附则

四十三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通报机制,定期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通报。

四十四 建立强化项目监督机制,县政府每年定期委托专业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评审、审计等环节进行抽查评估,如若发现问题,按国家相关规定严厉追究委托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四十五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2030年3月23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