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山阳县2024年粮食生产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4年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山规〔2024〕006—政府办002)
山阳县2024年粮食生产扶持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我县农民种粮积极性,稳步扩大粮食种植规模,实现粮食总产稳定增长、粮食安全有效保障,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保障粮食安全为底线,全面落实“农民种粮挣钱得利、地方抓粮担责尽义”的保障机制要求,坚持“科技支撑、示范引领、综合扶持、据实奖补”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民种粮、镇(街道)村(社区)抓粮的积极性,切实强政策、稳面积、稳产量,牢牢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县域内实际种植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大豆、油菜六种粮油作物的农户及各类经营主体。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三条 扩大粮油作物种植面积
(一)遏制耕地撂荒和“非粮化”行为。镇(街道)村(社区)要加大撂荒地和“非粮化”整治力度,切实消灭存量、杜绝增量。对弃耕撂荒的耕地、已退耕还林的耕地和挖塘养鱼、栽植苗木、种植药材等“非粮化”的耕地,镇(街道)村(社区)不得造册申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一次性种粮补贴和本扶持办法明确的粮油作物种植补贴。如有违反一经查实,由镇(街道)村(社区)追回补贴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
(二)鼓励撂荒地和“非粮化”地块复垦种粮。镇(街道)村(社区)要统筹利用撂荒地和“非粮化”地块扩大粮食播种面积。撂荒地“非粮化”地块复垦种粮的可由农业农村局酌情免费供应粮油作物种子,并按《山阳县撂荒地整治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奖补。
第四条 鼓励粮油作物高产示范点建设。对镇(街道)申报或县农业农村局统一规划的整流域粮食生产示范带、书记指挥田、县长(镇长)样板田、局长高产田、农技专家攻关田等粮油作物示范点建设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物资实行统一采购、据实免费供应,或将所需资金拨付镇(街道)采购解决。对示范点建设所需的水、电、路、渠、井等配套设施,可以使用本办法扶持资金,通过工程措施给予解决。
第五条 实行粮油作物种植补贴。对种植小麦、玉米、水稻、马铃薯、大豆、油菜六大类粮油作物的农户及各类经营主体,按以下标准进行补贴:
(一)对集中连片种植的小麦,每亩补贴200元。
(二)对集中连片种植的油菜,每亩补贴100元。
(三)扶持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示范点,每亩补贴200元;对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非示范点,每亩补贴100元。对纯种玉米每亩补贴50元,纯种大豆每亩补贴50元。
(四)对集中连片种植的马铃薯,每亩补贴50元。对统一免费供应了种薯的示范带(点)不再享受补贴。
(五)对集中连片种植的水稻,每亩补贴200元。
第六条 加大农机具购置补贴。对当年新购置国家补贴农机具的,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再按购机发票基准价补贴20%。
第七条 全面落实政策性粮油作物农业保险。对实际种植的玉米、小麦、水稻、马铃薯、大豆、油菜等粮油作物,按照“应保尽保、据实投保”的原则,以村(社区)为单位据实投保,自交保费由农户承担。
第八条 强化考核激励。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种粮农民收益保障机制和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调动和保护好‘两个积极性’,让农民种粮有利可图、让主产区抓粮有积极性”的精神要求,将粮食生产和油料扩种纳入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从粮食生产扶持资金中,列支50万元,对当年建设粮油作物示范点个数多、面积大、示范成效好、考核结果优秀的镇(街道)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本镇(街道)粮油生产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资金筹措。本办法预算扶持资金2000万,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条 组织实施。县上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改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粮食生产扶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扶持办法审定、资金筹措、总体协调等事项。在县农业农村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扶持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做好政策宣传、示范推广、面积统计、登记造册、验收公示、资金兑付等工作。
第十一条 资金兑付
(一)种植补贴资金。按照“村(社区)核查、镇(街道)验收、部门抽查、镇(街道)兑付”的程序进行。镇(街道)村(社区)收到本扶持办法后,将扶持办法在镇(街道)村(社区)公示栏公示7天,分夏、秋两季进行统计申报。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组织农户和经营主体发展粮油生产,在作物出苗后,逐户、逐主体、逐地块做好核查统计,分别建立夏收粮油作物、秋收粮油作物种植补贴台账,将核实后的补贴台账公示7天,报镇(街道)政府申请验收;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验收组,逐村(社区)、逐户、逐主体、逐地块进行全面验收;验收后将验收结果公示7天,然后向县农业农村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附种植补贴台账。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县财政、发改等部门成立核查组,按照不低于各作物总户数10%的比例进行抽查,抽查完成后,将补贴台账在政府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将资金拨付给各镇办,由镇(街道)统一打入农户“一折通”账户或经营主体对公账户,并全面收集整理好补贴资金台账、公示照片、审核验收、申请报告、资金拨付文件、银行打款流水单据等资料。
(二)示范点资金费用。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作物技术推广示范需要,以及各镇(街道)上报的示范点建设计划,县农业农村局提出示范点年度建设方案,示范点建设所需物资可统一采购据实向各示范点所在镇(街道)村(社区)供应。
(三)农机具补贴。由购机农户持购机发票,按农机具购置补贴程序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兑付。
第十二条 严格资金管理。严格按照“据实奖补”的原则,切实遵守财政涉农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压实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责任。强化镇(街道)主责,抓好造册登记、审核验收、公告公示等重点环节,对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资金效益最大发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0日起施行,至2026年9月9日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