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处罚条款及内容
裁 量 阶 次
裁量基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建设桥梁、码头、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电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于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违法行为
及时拆除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10000元
罚款
较重违法行为
及时拆除但已造成不良后果
处30000元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
及时拆除但已造成较严重后果
处70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违法行 为
拒不拆除
处10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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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障或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林木及高杆作的的;(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及时清理拆除但未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清理拆除但已造成不良后果
处20000元罚款
及时清理拆除但已造成较严重后果
拒不清理
拆除
处50000元罚款
3
第六十七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20000元
处40000元罚款
4
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未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已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拒不停止生产、销售、
使用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规定条件取水。
及时停止取水未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停止取水已已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停止取水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拒不停止
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或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滞纳金,并处应缴补缴水资源费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拖欠缴纳水资源费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应缴纳水资源费一倍罚款
拖欠缴纳水资源费已造成不良后果
处应缴纳水资源费二倍罚款
拖欠缴纳水资源费已造成严重后果
处应缴纳水资源费三倍罚款
拒不缴纳水资源费
处应缴纳水资源费五倍罚款
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停止使用未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停止使用已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停止使用已造成较严重后果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停止危害活动未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停止危害活动已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停止危害活动已造成较严重
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五十四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修建防洪和其它水工程,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影响行洪但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拆除未造成不良
及时拆除已造成较严重后果
第五十五条: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沿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道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清理拆除未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清理拆除已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清理拆除已造成较严重不良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在河道、湖泊范围内修建碍洪建筑物、构筑物;(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的。
及时清理未造成不良
及时清理已造成不良
及时清理已造成较严重后果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围海、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清理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第五十八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未按审批的位置、界线在河道、湖泊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依法责令补办审批,影响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纠正清理
拆除未造成不
良后果
处10000元罚款
拆除已造成不
拆除已造成较
严重后果
拒不清除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洪乏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防洪工程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编制洪水
评价报告申请
验收工程未造
成不良后果
验收工程已造
成较严重后果
拒不编制和申请验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坏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讯设施、器材物料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已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拒不纠正
停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方式进行捕捞的,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捕捞的使用禁用渔具、网具进行捕捞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造成不良后果
处5000元
已造成不良后果
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
处2000元
情节轻微已造成不良
情节轻微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第四十条:使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经营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一年的依法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养殖证或超越范围在全民水域从事养殖生产,依法责令拆除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1000元
处3000元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捕捞证进行捕捞的依法处以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作业许可类型、时限等,依法可处没收违法得所,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其它方式转让捕捞证,依法吊销捕捞证,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已造成较为严重不良
已造成严重后果
第四十四条: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依法没收渔具渔获物,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或未依照批准取水的依照水法六十五条规定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及时整改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及时整改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拒不整改
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拆除已造成不良
处30000元
及时拆除已造成严重
处40000元
第五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许可申请文件或取水许可证的,取水许可无效,依法责令当缴的水资源费,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整改未造成不良
影响
及时整改已造成不良
及时整改已造成严重
第五十一条:拒不执行审批机关做出取水量限制或擅自转让水权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不良后果
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
处70000元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报送许可取水情况的;(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的;(三)卖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限期整改未造成不良
限期整改已造成不良
限期整改已造成较为严重后果
处15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安装量水设施,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